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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澄迈县交通运输局、文昌市交通运输局、三亚市交通运输局、东方市交通运输局、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安委[2016]3号)、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交运安[2016]388号)、《转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琼交运安[2016]358)、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铁路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安监管三[2016] 108号)等通知要求,我局决定于2016年9月26至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品安全专项整治及督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有效排查、治理危险品储存、作业、运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依据《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等通知要求,各企业全面开展自查,逐一梳理存在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检查,我局负责督导抽查。通过自查、检查、督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确保我省港航工作安全稳定。
三、整治及督查主要内容
1.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是否落实。
3.是否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违规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
4.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并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岗位证书。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是否及时告知管理部门。
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置到位,是否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了涉及的危险品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是否到位。
8.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是否健全或是否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是否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是否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是否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是否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是否规范的。
9.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10.是否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是否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是否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是否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11.针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同行业事故,企业是否进行相关专题培训教育,是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修订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是要强化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切实将责任层层落实到部门、基层、和岗位。
二是要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隐患。要将此次安全整治与“平安交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等其他专项行动相结合,切实推动各项专项工作纵深推进、精准发力,确保发现的隐患得到彻底整治,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办和考核。
五、督查组成员构成及相关安排
(一)组织机构
省港航管理局成立专项督查工作小组,负责危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丁超
特邀专家:陈宏东
成员:莫鸿侨、招海明、彭萌
联系电话:
局安全执法科:0898-66112061
局港口管理科:0898-66100610
(二)督查方式
采取会议汇报、现场勘查、资料查阅等方式进行。期间,视情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三)督查时间、对象及行程安排
行程具体安排如下:
地点 |
时间 |
督查单位 |
澄迈 |
9月27日—9月28日 |
澄迈县港航管理局辖区有关企业4家 |
东方 |
9月29日 |
东方市交通运输局辖区有关企业1家 |
三亚 |
9月30日 |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辖区有关企业1家 |
(四)行程中未涉及的地区和企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全覆盖的督查,并于2016年10月9日前报送我局安全执法科。
传真:0898-66231799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